一、企业申请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公司也属于企业的范畴)。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

1.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3.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六)其他证据材料。

三、合伙企业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