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交:

(1)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六)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