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途径?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殊情况下,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申请人交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职权行为,是法律文书生效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4. 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赔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如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7.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决定的情形?
(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8. 什么是行政复议责令履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9. 什么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10. 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的条件?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的;
(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11. 行政复议案件终止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12. 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条件有哪些?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13.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鉴定事项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