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
①申请人本人签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还需提交:
①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以公民身份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③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还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推选1至5名申请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推选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明材料:
①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况。
(5)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