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机关: 行政复议网上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1-02-18 字号【

1)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