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政行复不决〔2021〕7号
申请人:晨光明轩(营口)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营口市民生路28-3-3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力鹏,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静,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陆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营国土沿认字(2017)2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营国土沿认字(2017)2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没有创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且未对申请人产生终局性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