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营口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

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决〔2021〕26

申请人马*。

被申请人:营口市公安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55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投诉控告老边区政府征地程序违法逐级上访2020年10月26日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民警对在北京依法上访申请人进行截访,强制带回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认定申请人重复上访扰乱国家信访局工作秩序,定性为寻衅滋事,对申请人作出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重复上访、扰乱国信访局工作秩序,只能通过受害机关和受害单位及其受害人报案或者举报,才能够由该受害单位辖区内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现场处置,制作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行政处罚文书本案申请人移交营口市公安局处理移交手续是当事人必须知情的重要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移处罚的政府信息(邮寄单号为:11078065857)经邮寄系统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4日08时26分签收信息申请邮件现己超越法定期限未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属于严重不履职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责令依法公开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称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按申请人提交的交寄单显示,快递地址上的联系电话不是被申请人公开电话,一直有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被申请人有此快递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申请之日”。因有人联系被申请人进行签收此邮件,所以申请并未开始生效,故此被申请人并无超期未答复行为。此外,按照复议机关送达的材料显示,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或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记载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公开2020年10月26日至28日到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甲1号进行信访的申请人,有没有扰乱国家信访局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信息。请被申请人公开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制作的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将申请人移交辽宁省营口市的移交手续等政府信息。经查询邮件交寄单号1150780658574显示,该邮件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1年4月24日8时26分签收。截至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交寄单(1150780658574)、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公老(治)行罚决字〔2020〕251号)、EMS快递查询截图。以上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认定要求,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快递查询显示,该邮件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1年4月24日8时26分签收,因此,应认定为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24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截至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止,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定延长答复期限的事实。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其制作的,应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或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对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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