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

 

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决〔2021〕25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105号

第三人:张*

第三人:程*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不罚决字〔202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作出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不罚决字〔202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2月7日,申请人在营口市西市区风光小区广场内玩耍,看见张*与程*因汽水瓶掉到地上发生口角,张*要求程*重新赔他一瓶汽水,后程*到广场附近的小卖部去买水。在此过程中,申请人看到地上的空料瓶子,便去捡二人掉到地上的空瓶子,并抛到空中自行玩耍。这时张*走过来直接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反抗。随后张*拾起地上的滑板对申请人的头部、躯干进行了殴打。这时程*买水回来,张*对程*大喊“死他”。随后程*从前面用双手抱住申请人身体并用膝盖顶住申请人小肚子,并顺势将申请人推倒,导致申请人头部着地。张*见状再次用滑板对申请人的身体及躯干进行殴打。在躲闪过程中,申请人爬起来想逃走,但他们两个人,一个在后面抱住申请人,另一个在前面拉住申请,并再次用手脚和滑板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后申请人在地上拾起树枝胡乱挥舞,这才得以脱身逃走。申请人向母亲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亲到张*奶奶家告知被殴打的情况,张*奶奶说等张*回来后会教训他。回到家后,因申请人身体疼痛难忍,申请人母亲将申请人的羽绒服脱下发现申请人右肘部淤青严重,遂将申请人带到营口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头外伤、右肘外伤,建议24小时复查头CT。回到家后,申请人母亲将诊断结果告诉*的奶奶,因双方沟通未果,申请人母亲报警。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张*、程*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并无任何过错,且不存在违法行为,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不应将申请人列为法行为人,要求撤销营公西(治)不罚决字﹝202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7日11时许,在营口市西市区风光小区内广场,申请人邻居张*及其同学*一起玩耍,后因琐事,张*与程*先后动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亦与二人动手厮打。2021年2月7日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称事情起因是在与张*、程*玩耍过程中扔饮料瓶扔到了张*身边,同日张*询问笔录中叙述与此相符申请人笔录中还称“张多多”(核实为张*)用滑板对其进行殴打,自己也动手打了张*。同日张*笔录中称自己与申请人打一起去了,自己手中滑板打到了申请人,与申请人所述基本相符。同日程*的询问笔录对二人相互殴打、张*用滑板往申请人身上打的事实进行了印证。申请人笔录中称之后那个买水的小男孩(核实为程*)将其摔到,并对其进行殴打,张*亦对其进行殴打,自己起身后还手打二人。*笔录中称打了申请人,在申请人倒地后他骑在上面对其殴打,申请人起身后也打了他,与申请人所述基本相符。张*的笔录对程*推倒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事实进行了印证。

2021年2月7日申请人询问过程中,其母亲*全程在场,并对笔录进行了核对确认,最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2021年2月7日对张*询问过程中,其奶奶徐*全程在场,并对笔录进行了核对确认,最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2021年2月7日对程*询问过程中,其奶奶徐*全程在场,并对笔录进行了核对确认,最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2021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调取风光社区监控系统CameraOl通道录像,录像中11:26-11:29、11:32-11:33时段广场左侧可见一身着深色短衣手持滑板儿童(经查证为张*)与一着红色带兜帽长衣空手儿童(经查证为申请人)厮打。2021年4月2日在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证人的询问笔录对张*与申请人相互殴打的事实进行了补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张*与程*先后动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亦动手与张*、程*二人厮打,事实清楚户籍证明显示申请人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作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监护人对申请人严加管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第三人张*称:第三人不同意撤销上述不予处罚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1.三个孩子在一起玩的过程中发生打架是事实,但是起因及过程细节在申请人的描述中完全不合逻辑,比如自行玩耍,无故殴打等等,也缺乏监控证据。2.第一次打架结束后,张*和程*离开现场,去了小广场玩,申请人拿着棍子追到小广场发生二次打架,这才是导致事态扩大的主要原因。3.戴*当天带申请人去医院就诊,然后找到我家讨要说法,在对方只有轻微外伤并无骨折或脑CT图片,甚至我家还没有看到自家孩子受伤情况如何,完全不了解是非的情况下,就主动付给他人民币300元,只凭他一面之词就做出补偿求得谅解,对方拿着300元离开后,又去找程*要赔偿未果后反悔,然后报警。综上所述,在此次事件中,被申请人几次调査,甚至两次到现场勘查询问,事实清楚,处罚恰当,申请人所述理由纯属虚构并无事实依据。

本机关于2021年6月5日向第三人程*法定代理人送达了《第三人提出答复通知书》,第三人程*法定代理人未提出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11时许,在营口市西市区风光小区内广场,申请人与邻居张*及其同学程*一起玩耍,后因琐事,张*与程*先后动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张*用滑板车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倒地后,程*骑在申请人身上用拳头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监控录像显示申请人和张*存在互相厮打行为。经营口市中心医院诊断申请人头部外伤,右肘外伤。同日19时7分申请人打电话报警,称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对该案受案登记。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营公西(治)不罚决字〔202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认定事实为“张*与程*先后动手对刘*进行殴打,刘*亦与二人动手厮打”,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送达给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为9周岁儿童,第三人分别为10周岁和11周岁儿童,双方因玩耍引发争执和肢体冲突,张*、程*先后动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虽然第三人在体力或心理上处于优势地位,并使申请人因殴打行为受到伤害,但申请人亦存在与第三人互相厮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不罚决字〔202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西(治)不罚决字〔202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