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政行复决〔2021〕14号
申请人:徐*等九人。
被申请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
第三人: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太和西里14-3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2月7日作出的第三人公司变更登记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1年 6月1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对第三人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营口电力修造厂(集体)改制后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针对营口市环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王*等人,控制我们单位公章并违法制造虚假文件将我公司变更为自己名下,得到登记部门的肯定。我们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得到答复为只做形式审查,没有不合法的情形。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将其亲属六人变为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金减少,将公司章程修改,将有实际股权利益的人排除,使其失去股东权利。
申请人发现后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申请。变更所提文件,都是在2019年制作,却在2021年予以变更,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是假的,根本就没有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公章被非法掌控并引发一系列诉讼至这次变更登记。2019年12月18日作出决议,将营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先变更为王*本人,经诉讼判决已撤销2019年12月18日的决议。有八名股东这次变更后已不在名册,属于侵害股东个人权益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办理注册资本和股东变更登记。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取了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47号)要求,“(一)明确总体目标。对办理企业登记的相关自然人实行企业登记实名验证。申请人无论通过全程电子化还是窗口办理登记业务,均要实行企业登记实名验证,实现线上线下实名验证全覆盖。2019年5月1起,率先在企业设立登记业务环节实行对相关自然人的企业登记实名验证。2019年7月1日,在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业务环节实现对相关自然人的企业登记实名验证。(二)明确对象范围。变更登记(备案)对新增相关自然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实名验证,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变更登记对出让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实名验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对增加或者减少出资股东的实名验证”。
2019年末,第三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登记,当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的投资人信息栏中,只表述“李*等32人”,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要该公司股权有变化的股东进行实名验证。但该公司称,部分股东不配合进行实名验证,故当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2021年2月,该公司再次提出申请,除提交必要的变更申请材料外,同时还提供了《民事判决书》(2020)辽0802民初3157号、3158号、3159号、3160号、3176号、3177号、3178号,该《民事判决书》明确“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和其他手续并不需要股东到行政机关协助”。因此,被申请人为该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
申请人提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定该公司股东为96人,但工商登记上显示仍为32人。2021年2月7日的变更登记,该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除徐*和刘*是公司在册股东以外,其余七人均为非在册股东,股权仍被他人代持,该公司提交的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802民初213号显示:李*忠代赵*持股、刘丽*代王*媛持股、卢*代岳*持股、朱*兰代付*持股、徐*芬代徐*持股、徐*宁代易*娜持股、李*代王*持股。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变更导致八名(实为七名)股东失去股东权利的情况。如果七名股东要求成为公司显名股东,应当由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人认为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由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称:2019年12月6日之前公司实有股东96人,由于当时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超过50人,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时选举32人做为股东代表,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2019年12月6日,第三人公司召开了股东会,96名股东中除本案申请人之外,其他股东均参加了股东会。除本案申请人9人之外的其他80多位股东都同意以6000元一个量化股权的价格,出卖名下所有的股权给王*等人,这80多位股东的股权占第三人公司总股权的89.55%,也就是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89.55%。而申请人要求高于6000元一个量化股权的价格出卖(现在要求20000元一个量化股权的价格),收购人王*等人没有同意,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申请人至今还是公司股东,申请人拒绝参加本次股东会。到会的股东股权表决权已达到89.55%,符合到会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开会标准,股东会正常进行,会议通过了相关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根据当年第三人公司工商登记时是32人股东代表登记的情况,会议授权股东代表通过了与股东会决议内容、效力完全相同的股东代表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股权转让,于是会议当天股权交易就基本完成。2019年12月6日,收购人王*等人将股权收购款转给了出卖股权的股东,以上就是2019年12月6日召开股东会的情况。
作出股东会决议后,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变更登记需要所有股东到行政部门参与变更登记。第三人找到申请人,申请人拒绝配合,第三人将申请人起诉到法院,由于变更登记只要32人股东代表参与,本案申请人是股东代表的,第三人直接起诉的申请人。申请人不是股东代表的,第三人起诉的是顶申请人名义的股东代表,上述八份判决在2021年元旦前后才全部下发完毕。判决内容显示不需要所有股东到行政部门去参与变更登记。第三人带着八份判决和其它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去变更的登记。以上就是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以上就是第三人2019年12月6日股东会的情况和到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对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进行变更。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报纸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的说明、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拟转让股权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802民初3156号、3157号、3158号、3159号、3160号、3176号、3177号、3178号。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第三人作出了变更登记。申请人得知变更登记后,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第三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违规情形和需要撤销的事实。
另查明,2017年,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8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了持股情况的事实为李*忠代赵*持股、刘*娟代王*媛持股、卢*代岳*持股、朱*兰代付*持股、徐*芬代徐*持股、徐*宁代易*娜持股、李*代王*持股。
2020年12月28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802民初3156号、3157号、3158号、3159号、3160号、3176号、3177号、3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第三人起诉李*忠、李*、朱*兰、徐*芬、徐*宁、刘*娟、李*、卢*,诉讼请求上述人员协助第三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判决驳回了本案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三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其他手续并不需要股东到行政机关协助,不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公司登记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申请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规定,基础民事关系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人民法院宣告变更决议、决定无效,或撤销变更决议、决定的《民事判决书》系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真实性的证据,即申请人申请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要求,该条款为公司的义务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公司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并未规定超过时限要求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对第三人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对第三人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