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22号
申请人:合肥德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9号峰尚公寓四楼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7717W(1-1)。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畔小区A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主任。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033649839535)形式向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办公室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并在信息公开申请中附具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要求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邮寄,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签收了该邮政特快专递,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进行正式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予以答复以及答复期限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基本情况。我委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快递邮寄过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到申请后,我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第一时间电话联系申请单位联系人李敏同志了解申请信息细节,核对企业相关信息,随后我委会同涉及此项目的重点监管企业一同研究答复,经征询合肥城改集团、合肥城建集团和合肥建投集团,均书面反馈企业不涉及申请单位申请公开事项。经上述核查了解,明确我委非该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有关申请内容不属于我委公开范畴,根据《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我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给予书面反馈。2021年2月5日,我委通过机关办公电话(63536561 )将核查结果告知对方联系人李敏同志(手机号: 13856938701),李敏同志表示认同,按照书面答复要求确认其为收件人,并配合我委确认收件地址(安徽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7号),当日我委通过政务大楼中国邮政通过挂号信将书面答复邮寄给李敏,2月6日到达三孝口机要局,4月18日邮局将机要信件退回,退回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二、最新进展。4月18日(周日)非工作日,4月19日(周一)我委收到退信的同时收到贵办转来的《提出答复通知书》,附件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单位是:合肥德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729号尚峰公寓2-412室。由于对方公司名称、地址变更未及时来函来电告知我委,无法再次投递。4月21日上午,通过固定电话( 63536587)联系李敏(13856938701),询问李敏在公司名称、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我委的原因,该同志没有给与明确答复,但电话中明确表示确实接到我委两次电话,确实核对过收信人、收信地址信息。4月21日下午,4次拨打李敏电话,确认新的邮政地址及收件人,对方未给予明确答复,我委拟于近日再次与申请方确认答复方式,并按《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给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峰尚公寓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请示材料以及贵委审批意见和审批结果。申请表所留联系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7室,电话13856938701”,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经向合肥城改投资公司、合肥城建发展公司、合肥市建投公司等单位核查后,于2021年2月2日作出合国资依复〔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属于该单位所掌握,并建议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咨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通过挂号信将书面答复按申请人所留联系方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信件于2021年4月18日被退回,原因是迁移新址不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尽职尽责,在法定时间内将答复书按申请人所留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但信件被邮政部门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信件从寄出到退回,用时二个月有余,该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作为,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