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126号
申请人:薛××,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胡大郢。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肥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姚飞,县长。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作出的《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上述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 年3月4日,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发布经肥东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合法,应予撤销。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在补偿安置方案前应依法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公告,肥东县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并未公告相关文件。本人2021年3月10日依申请在肥东县人民政府官网申请公开关于桥头集路与包公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片区(胡大郢、胡小郢)征地批文。2021 年3月26日收到回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转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士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此次征迁没有见到批准文件公示,也没有听取意见,公告时间也没有三十日,仅仅在官网公告5日,并未张贴社区及拆迁办门口,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批文意味着此次征迁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法占地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现以我们没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为由,说我们无法享受该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完整,理应被撤销以补充其内容。在肥东县人民政府官网就该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并未被合理回复。口头承诺我们有145平方的安置房屋,需要花钱买,前面100平方花1500元每平购入,后面45平方花2500元每平购入,早搬迁还有折扣优惠,该折扣几折也没有明确。这显然拆迁后的生活水平降低了。过程中也未采取先补偿后搬迁方法,补偿安置协议还没有签就来拆我们家,未交钥匙说成我们交钥匙了,直接把交钥匙单给我们,我们都没有签收,严重的违法,侵害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安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该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依法被撤销。3.在该地生活17年多,户口也在该地,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理应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和本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的待遇,而不是区别对待。也不应该相同情况的补偿安置还不一样,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现该拆迁地以我们没有家庭联产承包地为由,不享受该补偿安置方案,显然不合理不合法,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被撤销。请合肥市人民政府给予回复时注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哪个法律哪条规定需要依法享受家庭联产承包土地。4.此次征迁,没有见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文,依申请公开该文件,回复说没有,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程序上违法。没有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批文就有补偿安置方案,程序上倒置,导致公告很多的知情权丧失,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方案理应被撤销。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士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需要依法实施征收。本人2020年就胡大郢城中村问题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线上咨询过,肥东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回复:包公大道与桥头集路交口东南片区,规划为商业、居住用地,正在考虑推进。显然此次征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6.请求对该征迁项目征地目的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该方案的名字中出现片区改造,是国有土地征收?因该字眼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才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目前只能参照《土地管理法》, 征收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可以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方案是否存在挂羊头卖狗肉。请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并公示相关文件。该拆迁地属于城中村,是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望合肥市人民政府给予明确。7.请求依法撤销店埠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制定新的补偿安置方案。请求依法判定此次征迁程序上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补偿安置方案存在严重的不合法不合理。为此,申请人特向台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肥东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将肥东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是错列主体。申请人不服《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将肥东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但该《补偿安置方案》并非由肥东县政府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故肥东县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店埠镇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同时维护房屋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应胡大郢、胡小郢两村民组住户的强烈意愿,依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管理办法》(东政(2018)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 2号),作出《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光大社区住户公告了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征迁范围、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村民宅基地房屋的补偿办法、安置房屋面积差的处理办法、过渡费标准及发放办法、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以及安置房选房办法等内容。《补偿安置方案》是对搬迁项目有动员性、指导性的意见,未直接设定相关权利义务,方案本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的权利义务由相关补偿协议确定,故《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三、《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迁基本情况。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与包公大道交叉口。自2004年起,村民所涉农用耕地已陆续完成征收,截至2021年该村民组仅剩部分公塘公坝以及村庄房屋,人均农用耕地不足3分。因该片区一直无重大项目布局,未启动该区域征迁,导致光大社区仅剩胡大郢、胡小郢两个村民组未拆迁。为此,该两村民组居民多次向社区反应要求拆迁。社区为切实掌握情况,对每户进行意愿调查,根据调查表签字情况,胡大郢、胡小郢村民组居民强烈要求实施城中村改造,对所在村民组实施拆迁。本案申请人薛××的姐夫黄发标代替薛××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故薛××当时应当已经知晓有关调查情况。2021年因桥头集路、包公大道快速化改造项目实施,涉及光大社区胡大郢零星户征迁。同时,根据肥东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需要,结合当地群众的强烈意愿,肥东县店埠镇启动了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胡大郢、胡小郢实施整村搬迁,并计划该区域房屋拆除后,在原址建设回迁安置小区用于胡大郢、胡小郢居民安置。2021年2月18 日,肥东县店埠镇将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审批,2021 年2月19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县司法局作出《对<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写明“原则同意该方案的相关条款,一周内将该方案在“中国.肥东"门户网站--“ 专题”--“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栏”进行公开征集意见”。2021年2月20日,店埠镇政府将该方案公告在“中国.肥东"门户网站--“专题”--“ 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栏”,要求5日内该区域被征收人可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公示期内,店埠镇政府并未收到群众对方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21 年2月22日,肥东县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的第九项内容是听取店埠镇关于《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严格按照《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管理办法》(东政 (2018) 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3月4日,店埠镇政府在镇西社区广场召开了项目群众动员会对方案进行现场宣读,并在征迁现场办公点将方案进行公示。来自胡大郢胡小郢居民组的千余名征迁群众代表参加会议,群众纷纷表示拥护该方案的实施,愿意积极配合搬迁工作。2021年3月22日店埠镇政府组织群众在镇西社区广场领取了选房序号同时对《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征迁项目实施公告》予以张贴公示,正式启动项目。四、申请人在项目征迁范围内的情况。申请人薛××房屋位于胡小郢组,经现场确认,薛××户房屋测绘面积为351.08m2。依据《肥东县被征收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管理办法》(东政 (2018) 7号)第八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 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 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薛××户2006年3月1日从马湖乡岗吴村迁入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三组,在当地无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未同时符合所有条件,故根据暂行办法,该户不属于房屋安置对象,无法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合法”,须知此项目并非征地项目,而是应胡大郢、胡小郢两村民组住户“实施城中村改造,对所在村民组实施拆迁”的强烈意愿而进行的征迁安置项目。此次征迁土地性质并未改变,案涉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申请人错用《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等征地相关规定认为此次《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违法是不合适的。如前所述,该方案的制定,经过情况调查、报县住建局和县司法局审批、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交县征收办备案后予以实施并公示,程序合法。该方案严格按照《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管理办法》(东政(2018)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合理合法。而申请人因其不符合该方案中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象条件而对该方案提出质疑,暂未与店埠镇政府达成《肥东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店埠镇政府现正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希望尽快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符合规定,制定程序合法,店埠镇政府正积极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特呈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桥头集路与包公大道交叉口,自2004年起,村民所涉农用耕地已陆续征收完毕,截至2021年该村民组仅剩部分公塘公坝以及村庄房屋。因该片区一直没有重大项目布局,所以该片区没有被征收。肥东县店埠镇结合当地群众意愿,启动了该片区改造项目,对胡大郢、胡小郢实施整村搬迁。 2021 年2月22日,肥东县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店埠镇关于《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的汇报,原则同意严格按照《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管理办法》(东政 (2018) 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本机关认为:案涉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并未取得征地批复,不是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肥东县店埠镇政府结合当地群众意愿,启动该片区改造项目,并制定了《店埠镇光大社区胡大郢、胡小郢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故该方案是一种签订行政协议的要约,只具有告知性和指导性,对方案所涉及的住户没有强制力。本机关认为,系争方案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不同意该方案,可以选择不搬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